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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花稅暫行條例
發(fā)布日期:2024-09-19 10:30:12 點擊數(shù):0
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:
(一)購銷、加工承攬、建設工程承包、財產(chǎn)租賃、貨物運輸、倉儲保管、借款、財產(chǎn)保險、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;
(二)產(chǎn)權轉移書據(jù);
(三)營業(yè)賬簿;
(四)權利、許可證照;
(五)經(jīng)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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